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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改革會議熱鬧登場,卻灰頭土臉悄悄收場。司改絲毫沒有進展。筆者一再強調司法改革不在譁眾取寵,而在保障人權,真誠落實現有的立法。司法之弊,在「徇人情,任喜怒,黨親昵,畏豪雄,顧禍福,計利害。」司法屈從於執政黨、行政單位、豪門、民粹,不敢依憲依法護衛人民的權利,使得司法失去了人民的依賴,更失去了人民的尊敬。
日昨看到法務部與司法院兩個新聞,陳哲男假釋出獄與施明德選舉權敗訴。讓我們格外心痛。
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於民國91年自稱能為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疏通司法案件,收賄600萬元替梁擺平官司,未果。因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違反《貪汙治罪條例》被起訴。案經12年確定,處有期徒刑7年。陳哲男卻在服刑2年餘,連同羈押核抵,甫合於假釋條件,即迅速釋放。
法務部統計對假釋核准率在27.19%至36.83%之間,法務部近5年在監執行的日數比率,性侵案在85%上下,一般案件在75%上下。以往一些經濟犯罪在監執行都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,執行達90%以上。憑什麼受社會矚目的陳哲男因司法黃牛判刑,可以在最低條件獲得假釋出獄?
不公,是司法失去信賴的最大因素。
依《憲法》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;《憲法》第7條亦規定我國人民,無分黨派,一律平等;《憲法》第129條更要求選舉之普通原則與平等原則,禁止加設參選門檻限制。
然而《總統及副總統選罷法》規定,對於候選資格設定保證金及連署書或政黨推薦等高難度門檻。非經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參選,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5日內,申請登記為被連署人,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之次日起45日內,提出連署書件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1.5%者,方為完成連署,得為總統選舉候選人。並須繳納選舉保證金。
中選會104年9月16日公告,該次總統及副總統選舉應繳納保證金1500萬元,連署人數門檻為26萬9709人。事實上,如此龐大的連署人數必須建立全國各地之連署站,每處除了房舍、人員,還必須有傳真影印等基本設備。花費更在保證金之數倍。一位即使有相當人數連署但沒有足夠數千萬經費,也無法達成選罷法所要求的連署候選條件。
因此,選罷法此規範限制一般人民之總統及副總統候選資格之參政權,僅有極富者及受政黨推薦者,方享有資格參加總統及副總統選舉,明顯違反《憲法》第7條所保障人民之政治平等權。中選會要求連署人公開個人之資料更已違犯祕密選舉之原則。尤有進者,選罷法要求的連署條件,數量之巨大已是中選會自己無法達成審查的程度。
施明德自述以其年齡已不可能再投入總統選舉,提出此一案件,純為民主法治之努力。可惜法院卻不願為此明顯違背《憲法》之法律規定,依法移送大法官尋求解釋。任意駁回的不僅是施明德先生的主張,而是全體國民依據憲法所應享的參政權。
一個不能替人民保障憲法所賦予之權利的法院,能得到人民的尊敬嗎?(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)
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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